第六章 自由主义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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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的教导使我们接近了自由主义的核心。我们从密尔那里学会,第一,自由不单纯是法律公式或法律限制。可能会有习惯的暴虐,见解的暴虐,甚至环境的暴虐,就像任何政府的暴虐一样地真实,而且更加险恶。自由也不以个人的自作主张为基础。个人行为中有自由主义和非自由主义的广阔天地。自由也并不与纪律、组织、对正确和公正的坚强信念对立。自由也不能等同于容忍相反的意见。自由主义者并不对他认为错误的意见一笑置之,仿佛它们无关紧要似的。自由主义者公正地对待错误意见,要求认真地听取,仿佛它们和他自己的意见一样重要。他随时准备使他自己的信念接受考验,不是因为他对它们表示怀疑,而是因为他对它们深信不疑。因为,他认为正确的也好,认为错误的也好,他相信它们都适用于一个最后的考验。让错误自由表达会有两种结果。要末在错误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它的含义和结果变得清楚,它里面会出现某些正确的成份。这些正确的成份会自动分离出来,丰富人类思想的宝库,给他本人错误地当作终极的真理增添内容,并解释错误的根源;因为一般他说,错误本身是一种误解了的真理,只有当它被解释清楚以后,才最终被令人满意地驳倒。要末相反,任何正确的成分也没有。在那种情况下,对错误认识得越充分,越是耐心地研究其错综复杂的含义和影响,错误就越是能彻底地驳倒自己。癌肿是不能用刀子根除的。根总是留在那里,只有自我保护的抗毒药物的进化才能起到彻底治愈的作用。真理的情况也是如此。真理的全部含义表现得越多,探明它可能包含的错误的可能性也越大;反之,如果什么错误也没发现,真理就能被当做全面和颠朴不破的真理树立起来。自由主义不是以满不在乎的态度应用迎玛列的智慧,而是以坚信真理的力量的态度来应用。如果这是一件人的事情,亦即如果它不是扎根于真实,那它就会归于失败。如果那是关于上帝的事,我们就必须小心,千万不要和上帝对抗。

意见的分歧,性格的分歧,行为的分歧,这些都不是无足轻重的问题。它们可能是最严重的问题,不能以自由主义的名义要求任何人忽视其严重性。例如,某些意见的表白中是生来就有某些不合格的。承认这些不合格并非是反自由主义。一个新教徒为他的儿子挑选一位家庭教师时拒绝聘请一个自称其全部教学工作都以其教会的教义为中心的虔诚的罗马天主教徒,这并非是反自由主义。如果请这同一个天主教徒专门来教数学,由于他不肯利用他的地位进行宗教宣传而拒绝聘请他,这才是反自由主义。对于前者来说,宗教观念的分歧是一个固有的不合格。它否定请教师的目的,即按照父亲信仰的方针对儿子进行全面教育。对于后者来说,信仰并非是一种不合格。这位虔诚的天主教徒懂得乘法表,能够传授他的知识而不提教皇不谬说。拒不聘请他是对他的信仰实施节外生枝的惩罚。一位主编拒绝聘用敌对政党的成员来担任社论作者甚或政治评论员或任何其见解会影响其工作的职务,这不是反自由主义。拒不接受他作为一名排字工人或办事员或任何其见解不会影响其在报社的工作的职务,这才是反自由主义。拒不把一个有信任价值的职务委托给一个其前科记录表明他很可能辜负这种信任的人,这不是反自由主义。对一个在某方面犯了错误的人给予惩罚,不许他担任他完全适宜担任而且担任了就立即能为社会服务,并重新确立他的自尊的有益的社会工作,这才是反自由主义(这一点,“道德家”还必须多多学习)。不过,总有一天,已经被承认为宗教和政治中的一种责任的自由主义,将会在我们的道德观念中占有真正的地位,它将不仅应用于我们认为是传播错误意见的人,而且还将应用于我们认为是罪人的人。

这样理解的自由主义的立场当然不是说一个人的个人意见对社会是无所谓的,也不是说个人道德同他人没有关系。就密尔根据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之间的差别来论述而言,他仍然受着较老的个人主义的支配。我们应该坦率地承认,人的生活中没有一个方面是对社会不重要的,因为无论他是什么人,做什么,或想什么,都可能影响他自己的幸福(这是而且应该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他与之接触的那些人的思想、行为和性格。其基本原理可从两方面来说明。首先,人比他的见解和行为重要得多。卡莱尔和斯特林“除见解不同外”别无区别。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区别正在于此。卡莱尔注意到,有一样远为深奥的东西,只不过粗粗地论述过,而且通常论述得不恰当,这样东西就是真正的人。真正的人是一样比曾经用人们能理解的语言恰当地陈述过的东西更加含蓄的东西;正如人性比社会地位、阶级和肤色甚至性别(尽管是在不同意义上)的一切差别隐藏得更深,因此它也深深地处在那些使一个人成为圣人,另一个人成为罪犯的比较外部的事件下面。这种最终一致的意识是平等的真正意义,因为它是社会团结的基础,这种联盟如果真正获得体现,将能抵制上切智力、宗教和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的破坏力。

但是,另一方面,虽然个人意见和社会制度就像具体化的结果、通过个人或集体努力的明确过程获得的成就,人的个性却是一样生存和成长的东西,它能消灭却不能制造,不能打碎了又重新补好,但能置于使其蓬勃发展的条件之下,或者,个性如果有病,也可以使它处在通过本身的复原力痊愈的条件之下。自由的基础是生长观念。生命是学习,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一个人真正学到的东西是他所吸收的东西,而他所吸收的东西则依靠他本人对周围环境花的力量。因此,就真正的难题,亦即道德纪律问题而言,通过硬性控制和严厉惩罚使一个人循规蹈矩,不让他成为邻居的眼中钉,这当然是做得到的。这样做也许会使邻人感到舒适,但是作为道德纪律,这在说法上是矛盾的。它对人本身的性格毫无作为。它仅仅压服他,除非他已经死了心,否则一旦自上而下的压力去除,还会故态复萌。要使同一个人学会自己来遵守纪律,虽然要有大得多的技能,也是做得到的,这是培养意志、个性、自制、或者那种使我们能够指引自己生活的协调力量。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即社会能够安全地建立在个性的这种自我指引力之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社会,这样建立起来的大厦,其基础深厚广阔,其范围无法予以限制。这样,自由与其说是个人的权利,不如说是社会的必需。它不是奠基于甲要求乙不打扰他,而是奠基于乙把甲当作一个理性动物对待的义务。对犯罪置之不理或对错误置之不理是不对的,但是必须把罪犯或犯错误者或无知者当作能够做得对和正确的人,并且引导他们积极向上,而不是仅仅把他们打翻在地。自由的统治正在于运用理性的方法。它是向理智)想像、社会感情的要求敞开大门;除非顺应这种要求,社会就难以进步。

当然,我并不硬说这些原则实行起来是毫无困难的。在许多要点上,它们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遇到困难,其中有些困难我将在以后详谈。再者,我也并不硬说自由是一种万灵药,或者真正的社会学只能建立在自由观念的基础上。相反,自由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互相帮助并不比互相克制不重要,集体行动理论并不比个人自由理论不重要。但是,在一项其全部要素都像在社会生活领域中一样紧密结合的调查中,出发点变得几乎无关紧要。无论我们从哪里出发,如果我们是相当坦率和一贯的,我们都将会被引领到从某一个中心点看待整体,而我认为,在研究“自由”这个概念时,就发生了这种情况。因为,从个人权利以及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对立开始,我们已被引领到一个地点,在那个地点,我们把自由当作主要是个社会利益问题,当作一样出于在那些成为社会最关心的事情的真理和道德领域内不断进步的需要的东西。在这同时,我们已经开始从树立得比较坚固的社会团结中寻找自由的效果,认为团结只能牢固地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事实上,我们已经通过自己的途径得出了通常被形容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有机概念——这个概念是密尔毕生全力以赴的,它同样也是T.H.格林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哲学的出发点。

“有机”这个名词经常被使用和滥用,因此这里最好来简单说朋一下它的含义。一样被称为有机的东西是由许多部分组成的,这些部分彼此不同,但是一旦脱离了整体就遭到破坏或彻底改变。例如,人体是有机的,因为它的生命依赖于许多器官所履行的功能,而每一种器官又都依赖于人体的生命,如果脱离人体,就毁灭和死亡。社会的有机观点同样也是很简单的。它意思是说,虽然社会的生命只是许多相互作用的个人的生命,个人如果同社会隔离,他的生命也会变得完全不同。他的很大一部分将不复存在。即使他本人能够依靠《鲁宾孙漂流记》中的主人公的运气和本领来维持肉体存在,他的精神和道德面貌如果存在的话,也将和我们所知道的截然不同。依靠语言、训练以及和他人生活在一起,我们每个人都在自己体内吸收进我们周围的社会气氛。尤其在对于自由主义理论至关重要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上,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比什么都重要。他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集体利益规定的。比方说,我的权利是什么?从表面看,它是我所要求的某样东西。但是单单要求是没有意思的。我可能样样东西都要。如果我要求权利,那是因为在一个公正的观察者看来,这种权利是合理的,有充分根据的。但是一个公正的观察者不会光考虑我一个人的要求。他同样会考虑其他人的相反的要求。他会按照我们彼此间的关系来考虑,也就是说,作为卷入社会关系的许多个人。再有,如果他的决定是合理的,它就必须以某种原则为依据;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他主张的任何原则都必须立足于该原则所服务或体现的良好结果,而作为一个公正的人,他必须把每一个受影响的人的利益都考虑进去。这就是说,他必须根据公共利益来作出判断,因此,个人权利不能同公共利益冲突,任何权利脱离了公共利益就无法存在。

这番道理似乎使个人过分屈从于社会了了但这是忘记了原来的设想的另外一个方面。社会完全由个人组成。它不具有同其成员的人格分离并比它们优越的独特的人格。诚然,社会具有某种集体生活和特性。英国是一个有它自己生命的统一体。但是这个统一体是由某些使全体英国人结合起来的纽带构成的,这些纽带是思想观念、爱国精神、同胞情谊、共同的骄傲以及其他无数种把讲同一种语言、有共同的历史、能相互理解的人结合起来的更精微细致的情感。英国不是一个超越四千多万居民住在一起、遵守共同法律的生灵之上的神秘的实体。它的生命就是他们的生命,它的幸或不幸就是他们的幸或不幸。因此,每一个人的权利所服从的共同利益乃是一种每一个人都能分享的利益。这种分享在于充分发挥他感知和热爱的能力,充分发挥他的精神力量和肉体力量,而在充分发挥这些能力和力量的过程中,他就在社会生活中尽了他的本分,或者用格林的话说,在公共利益中我到了自己的利益。

必须承认,这句话当中包含着某种假定,可被看作有机的社会观点的先决条件。它意味着个性的这种实现或充分发展不只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切实做到的。必须有一根线,每个人都能沿着这根线和其他人一同和谐地发展。充分意义上的和谐不仅意味着没有冲突,也意味着实际的支持。因此,每个人都必须具有不仅允许而且积极促进他人发展的可能。老一辈的经济学家们假定一种天然的和谐,认为每个人的利益如果被彻底理解,并且不受外界干涉的限制,就必然会引导他做对他人并对整个社会有利的事。我们认为这种假定是过分乐观了。我们现在得到的概念并没有作出这么了不起的假定。我们的概念并不假定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和谐,只要谨慎和冷静地判断,就可以使它有效地运行。我们只假定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和谐,这种和谐通过纪律以及改善生活条件,也许能够实现,社会理想就存在于这种实现之中,要系统地证明这个假定,就进入了重要的哲学原理领域。政治哲学就是在这一点上和道德哲学发生关系。这里只消说一句:正像在思想界努力建立条理清楚的体系是存在于科学和哲学根基的理性冲动的特征一样,在感觉和行为界建立和谐的冲动——这种和谐必须包括所有那些能思想和感觉的人——也和实践领域里的理性冲动属于同一种性质。向和谐迈进是理性的人持久不变的冲动,即使这个目标永远也达不到。

这些原理似乎十分抽象,远离实际生活,对于具体教导无甚价值。但是这种远离是属于接受基本原理而扔掉把这些原理同经验连接起来的纽带的性质。要找到这些纽带,我们必须再一次捡起老的自由主义原则,并按照有机观点或我们现在可称之为的和谐观点来看它们。首先,我们将看到老的平等观念是有道理的。因为共同利益包括每一个人。它建立在个性上,要求让社会每一成员有充分发展个性的机会。这不仅是法律面前权利平等的基础,而且也是所谓机会均等的基础。它不意味着原始的权力平等,也不一定意味着对所有人一律平等对待。我认为,它确实意味着,在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里,在实际待遇、收入、社会地位、职位、报酬等方面无论存在着什么样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依据不是受到优待的个人的利益,而是共同利益。如果一方面存在着百万富翁,另一方面存在着乞丐是公正的,这必然是因为这种悬殊差别是一种经济制度的结果,这种经济制度总体上为共同利益服务,百万富翁的利益和乞丐的利益都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当我们把一切有关方面的幸和不幸都认真考虑之后,再也找不到一个能更好地为一切人的利益服务的方法。这里我既不是在攻击任何经济制度,也不是在为任何经济制度辨护。我仅仅指出,按照有机或和谐的社会观点,要为财富分配中的严重不均辩护,就只能维持这个局面。的确,就平等而言,说也奇怪,似乎和谐原则能完全接受甚至扩大1789年所系统阐述的各种“人权”中的一种:“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上”。如果甲在金钱或权力或地位上比乙优越确实是公正的,这仅仅是因为当一切有关方面(其中包括乙)的利益都考虑到以后,这种格局与我们所能设计的其他任何格局相比,能获得一笔纯利。

如果我们从平等转向自由,总的论据方法是已经指明了的,各种困难则必须留待下章详细讨论。这里只需重复一句:按照和谐原则,自由的根本重要性在于“利益”本身的性质,无论我们是考虑社会的利益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利益是一样由于发展个性的各种基本因素而获得的东西,这种发展是通过扩大观念、激发想像力、发挥感情和激情、加强和扩大理性控制而进行的。由于在每个人身上发展这些因素使他不虚此生,因此正是这些因素的和谐的相互作用和反应,使得社会成为一个活的整体。我们已经知道,这样解释的自由是不能没有限制的;可是,限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个目的的要素之一便是扩大自由。

但是,社会的集体活动不一定要靠强制或限制来进行。社会越是牢固地建立在自由和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就越是能自由地取得一切成就,在这些成就中,个人是软弱或无能为力的,联合行动则是强有力的。人类的进步,无论从哪方面来考虑,主要表现为社会的进步,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合作的结果。在这个结果中,自愿联合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国家是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其不同在于国家行使强制力,在于国家至高无上,在于国家要求对所有居住在其幅域内的人实行控制。这样一种联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我们将结合其他已经提出的问题一同讨论。但是这里必须指出,我们可以正当地把国家当作是人类维护和提高生活的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这是一个总的原则,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老的自由主义相距最远。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不少理由,认为经过认真研究,老的学说能导致一个比表面上看来更扩大的国家行为概念;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以证明我们已经得出的“积极”的国家概念不仅不与真正的个人自由原则相矛盾,而且对于有效实现这个原则还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历史上的自由主义还有一个原则是和我们目前的国家概念完全符合的。上面解释过的共同利益概念只有通过共同愿望才能充分实现。当然,一个慈悲为怀的专制君主或慈父般的贵族领导下的好政府,也有若干价值因素。任何一个和平秩序下都有使许多好事情欣欣向荣的余地。但是社会进步的丰硕成果只有这样一个社会才能摘取,在这个社会里,大多数人不仅是消极的接受者,而且是积极的贡献者。因此,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变得真实和充满活力,并且在社会条件许可下尽可能把它们扩大,就是有机的社会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民主原则的正当理由。就民族主义建立在历史的真实解释上来说,这也是民族主义的正当理由,因为,由于真正的社会和谐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并利用亲属关系、邻居关系、性格和信仰一致以及语言和生活方式一致这一切天然纽带,因此,最好、最健康、最有活力的政治单位就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感情被强烈吸引的那一种。任何破坏这种团结的行为,无论是通过暴力的分裂还是强迫引进性质不同的思想感情和法律,都会破坏或至少限制社会生活的自动发展。民族自由和个人自由是从同一个根生长出来的,它们的历史联系不是以意外事件而是以思想概念的最终一致为基础的。

因此,在有机的社会概念中,历史上自由主义的每一种重要概念都起作用。理想的社会被设想为一个整体,它依靠各部分的协调生长而存在并繁荣昌盛,每个部分在按照自己方式和性质发展的过程中也促进其他部分的发展。每一种能够自立的社会生活都带一点这种和谐,因为如果各种相抵触的冲动占上风,社会就会崩溃,当它们确确实实占上风时,社会也确确实实崩溃了。从另一方面说,真正的和谐是个理想,这个理想也许非人们所能实现,但它却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但是,承认这点,就等于承认每个人(或者用个更概括的名词:社会秩序每一构成者)的可能的发展是无限的,不固定的。存在着许多可能性,最后达成社会和谐的可能性只有一个,而不和谐和冲突的可能性倒有许多。因此,社会的进步像个人的进步一样,最终取决于选择。这不是一条自然法则是天然的那种意义上的“天然”,亦即从一个阶段自动前进到另一个阶段而永不倒退,永不向左偏或向右偏。它仅仅在下述意义上是天然的,即它是根深蒂固的人性力量的表现,这种力量只有通过极其缓慢和麻烦的相互调整过程才能有所建树。每一种建设性的社会学说都以人类进步概念为基础。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懂得进步不是一个机械装置问题,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问题。好的机制必须能提供渠道,让这种力量通行无阻,不被它自己丰富的产品阻塞,使社会结构生气勃勃,加强头脑的生命力,并使之崇高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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